中国粤港澳服装服饰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粤港澳服装服饰商会
英文名称:Chinese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clothing and Accessories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是由粤港澳三地服装服饰的产业集群、行业机构、专业市场以及服装、鞋帽、服饰生产和流通以及相关配件、设备、科技、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个体经营者.社会活动家自愿参加的,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跨区域整合性特点,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企业关系,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企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行业优势,立足大珠三角,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推进和提升粤港澳区域的服装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
本会为独立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举办和参加各类经贸、文化交流和业务拓展活动,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 开展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科技信息、资金融通等中介咨询及人才培训和人力资源的服务;
四、组织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开展行业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奖项评选和名优推广;
五、整合产业资源,联络协调会员企业单位,开展企业间的投资合作及经济联系服务;
六、积极开展符合本会特点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是依法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服装﹑鞋帽﹑服饰生产和流通以及相关配件﹑设备﹑科技﹑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是从事与服装﹑鞋帽﹑服饰生产流通等有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个体经营者﹑社会活动家,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三、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四、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填报《会员登记表》和缴纳会费;
六、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三、本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支持和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 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七、 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
1、会员如对本会章程有异议或对本会的工作不满意,可自由退会,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秘书处表达退会的意愿,并交回本会会员证(牌匾)
2、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由秘书处发出《内部警示函》;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负责办理退会手续,并在本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二、会员除名
1、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从事非法活动或有重大不诚信记录;
(3)严重损害本会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严重违反本会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
2、会员除名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被除名会员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除名后一并取消,并在本会官方网站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大会代表的组成
1、本届理事候选单位(个人)代表;
2、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
3、特邀代表。
三、大会代表的产生
各类型代表由本会秘书处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审议产生。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会长。
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确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6、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本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的对外合同;
8、审议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和除名,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
一、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
二、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要职权是:
1、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2、审议确定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3、审议确定本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4、审议确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5、指导督促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决议;
6、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7、审议确定召开理事会的方案;
8、审议确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9、审议确定商会对外合作的重要合同;
10、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三、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年中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执行会长主持,须有2/3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监事:
1、由会员大会选出监事一名,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
2、监事的职权:
(1)监督各项会务工作之进展;
(2)稽核理事会之财政收支及查对一切账目及单据。
五、理事会:
1、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三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且总人数必须为单数,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
2、理事会可下设若干个工作机构,以便执行理事会决议及处理本会日常会务。
3、其职权为:
(1)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及一切会务;
(2)主持及处理各项会务工作;
(3)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向其提交会务工作报告,及接受监事会对工作之查核。
第五章 本会负责人的任免和职权
第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
一、任免条件
1、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综合素质高,有很强的决策能力、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工作业绩突出,对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
(4)在全省知名度高,号召力强,影响力大,社会信誉良好;
(5)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为广大会员所拥戴;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已当选为副会长。
2、免职条件
(1)决策严重失误,使本会信誉和建设受到重大损失;
(2)在会员中失去号召力,在社会上失去影响力。
二、任免程序
1、当选。由上任会长提出初步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2、免职。由1/2的副会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出罢免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
三、会长﹑ 执行会长职权
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工作,会同常务副会长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3、确定副会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选举;
4、提出会长和副会长任职和免职的意见,经与常务副会长协商后聘任或解聘;
5、提出秘书长任职和免职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6、审查批准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方案;
7、指导和检查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8、审查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9、对本会的财务工作实施监管,决定商会的重大财务开支;
10、代表本会签发重要文件,签署对外合作合同。
第十八条 副会长
一、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综合素质较高,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工作业绩显著,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
4、在全省或全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5、对本会的建设与发展贡献较大;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已当选为常务理事。
二、任免程序
1、任职。由会长﹑执行会长提出初步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2、免职。由会长﹑执行会长提出初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副会长职权
1、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商会集体领导和决策;
2、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
3、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要活动和接待来访要客。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执行会长指导协调秘书处一个方面的业务工作。
常务副会长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秘书长
一、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综合素质较好,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熟悉经济工作,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4、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5、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商会工作;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任免程序
秘书长由会长、执行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执行会长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三、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是本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会长、执行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定和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3、提出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意见,报会长、执行会长审批确定;
4、制定秘书处部门副职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的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5、主持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报执行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组织实施;
6、主持制定秘书处财务收支计划,报执行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组织实施;
7、协调本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处理执行会长授权的事务以及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选得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活动
本会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活动,包括联谊活动、经贸活动、交流活动、专题活动、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慈善活动。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会员活动,是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服务
本会根据会员的需求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宣传服务、公关服务、法律服务、维权服务、中介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投融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监督
本会通过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意见征询制度、会员走访制度、会员投诉制度和会员弹劾制度,完善会员监督体系,落实会员对商会工作的监督权。
第七章 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费种类
一、年会费。由会员按不同标准每年缴纳一次。
二、特别会费。由担任副会长单位以上的会员单位一次性缴纳。
第二十六条 会费标准
根据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缴费时间
一、年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缴纳完毕,新会员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毕。
二、特别会费。在收到《当选通知书》和《缴纳特别会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毕。
第二十八条 约束条款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每个会员都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按第十二条(一)第1款处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省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日生效 。